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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21号)、《吉林省关于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吉卫发[2003]59号)和《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04]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际,为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问题,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为目的,坚持国家补助、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筹措医疗救助基金,建立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制度,使农村特困人口、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人的治病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二、救助对象(一)农村持有五保供应证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农村孤儿。(二)农村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无自救能力、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贫困对象。(三)持有相关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在乡7至10级残疾军人和残疾民兵、民工;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四)农村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贫困对象。(五)持有低保证的农村低保对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力承担分娩费用的贫困孕产妇。(六)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贫困对象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在定点医疗单位治疗且医疗费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者,方可享受医疗救助: 1.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 III级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 6.糖尿病并发症(III型以上); 7.类风湿性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8.其它重症疾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救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自购药品等不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范畴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规定不予核销的药费和其它费用由患者自理。三、基金筹集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在财政局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大病救助基金帐户。农村医疗大病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筹集的主要渠道是: 1.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核定部分); 2.社会各界捐赠给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 3.农村医疗大病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上级下拨的大病救助资金。四、救助办法(一)符合救助标准的救助对象,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并经过二次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本人仍无力承担的,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起付线为2000元,达到起付线以上部分,方可享受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在500—2000元之间。一年内多次患病的救助对象,医疗费可累加计算,但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二)未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家庭,因大病需要医疗救助的,起付线为2000元,救助金额在500—2000元之间。一年内多次患病的救助对象,医疗费可累加计算,但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低保证明的贫困孕产妇,对住院分娩无力承担费用的,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难产病人按500元标准给予补助,申请补助时要出具计生部门相关证明。(四)对死亡的艾滋病人给予每人一次性4000元的医疗补偿金。(五)特殊情况报销条件和报销标准经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可适当放宽。(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由民政办出具救治证明,由定点医院负责救治,其医疗费从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五、救助程序(一)个人申请。救助对象出院后15日内,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后,持有关证件、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和《农村贫困家庭患病情况证明表》,填写《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村委会申请医疗救助。(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在5日内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情况提出具体评议意见,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核。(三)镇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在5日内要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明确告之理由。六、定点医疗我镇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确定我镇定点医疗单位为镇卫生院。卫生院要挂市里统一制作的“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单位”的牌子,设立救助对象门诊和病房,以方便救助对象就医。镇卫生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对象就医用药等相关费用的减免政策。救助对象出院时,卫生院要建立规范的救助对象医疗档案和病历,如实填写《农村贫困家庭患病情况证明表》,注明贫困对象患大病种类,并附医疗费用支出明细,以便贫困对象申请医疗救助。七、组织落实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由镇政府统一领导,民政办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民政办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健全组织机构,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底数,严格把关,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人身上。政府民政办要加强对卫生院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八、附则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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